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斡旋的意思精选63句集锦

admin 2023-04-05 10:59 经典句子

斡旋的意思

1、这个是中国特色了。使用音乐中国有严格礼制。现在,您想听音乐会,花钱买票,人人平等,古代可不是这样。

2、  所以,在二罪名出现交叉竞合时,本着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通过详实的证据分析、充分的法理论证,证明当事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而非斡旋受贿,做罪轻辩护。

3、第一种意见认为,斡旋受贿的成立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转达请托谋利事项。霍某某在收取财物时承诺运作关系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还要根据其后续行为进行判断,才有可能认定斡旋受贿。具体又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只要霍某某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转达请托谋利事项就可以构成①;另一种观点认为,不仅要求霍某某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转达请托,还要求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承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②

4、    “上诉人孙爱勤在刘以江托其帮忙介绍开发单位时,介绍并引见刘以江与朱锦顺、周伟二人相识。促成他们之间的联合开发后,孙爱勤收受了刘以江所送的现金,并分别转送给朱、周等人。孙爱勤事先没有与朱锦顺、周伟共谋收取刘以江的好处,也没有与刘以江共谋给朱、周二人送礼。因此其主观上,既不具有与他人共同受贿的故意,也不具有与他人共同行贿的故意。客观上,孙爱勤只是在行贿入与受贿人之间实施了引见、沟通、撮合的行为既不是共同行贿,也不是同共受贿,而是介绍贿赂。”——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等编著.中国刑事审判指导案例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法律出版社,2000514(斡旋的意思)。

5、    第行为人利用了自己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来影响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所谓“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根据2003年11月13日《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3条第3项的规定,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职务上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

6、我们认为,国家工作人员在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时,承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就能够成立斡旋受贿。即使行为人后来没有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转达请托谋利事项,仍然成立斡旋受贿。主要理由如下:

7、行政调解,即在国家行政机关主持下进行的调解。

8、本案中,对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9、庸还是一个国家。庸,古国名,出自帝颛顼,据载曾随同周武王灭商,为“牧誓八国”之一。从名字就能看得出来这个国家以庸而著称。

10、李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斡旋受贿)。李某具有相应的职权、地位,可以对B县某副县长产生职务影响,对行贿人甲提出的利用其职务影响力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斡旋请求,李某收受财物并作出了斡旋承诺,权钱交易特征明显,应认定为受贿罪。

11、在佛洛依德的自我理论中,自我斡旋于本我、超我和外部世界之间。

12、5、第四题:第二套:命题说话30篇(真题全)

13、   某垂直管理的国有企业老总甲,其子丁接受私营企业主乙10万元后,找到该国有企业下属企业的经理丙打招呼,帮助乙获得该国有企业下属企业的相关建设工程。事后,其子将收受乙钱物和为乙帮忙的情况告诉了甲。此后,甲将该下属企业经理丙提拔到该国有企业任副总。此案中,甲构成受贿罪,乙构成受贿罪的共犯。

14、怅惘:惆怅迷惘,心里有事,没精打采。锵然:形容声音响亮有力。

15、指调解、调停。如:他们两人矛盾很深,你从中斡旋斡旋。

16、当前,关于普通受贿司法实践中一般以“实际非法收受财物说”为通说,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取得贿赂物实际控制权,即构成受贿既遂,而“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必备犯罪构成要件,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并非区分既未遂的标准。

17、《三国演义》第三七回:“将军欲使孔明斡旋天地,补缀乾坤,恐不易为,徒费心力耳。”

18、在一般受贿中,对于行为人虚假承诺的处理,刑法理论上和司法实务中存在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认定为诈骗罪,主要理由是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认定为受贿罪,“收钱不办事”更可恶④,应当按照想象竞合犯择一重处。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当根据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分别定罪,如果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即便存在欺骗行为,也构成受贿罪;反之,如果并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则构成诈骗罪。⑤目前,司法实务中的通说观点认为应当认定为受贿罪,主要理由是无论虚假承诺还是真实承诺,都损害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或不可交易性。⑥

19、本案中,甲看重的正是李某作为省委办公厅某处副处长能够对B县某副县长产生影响,李某基于其职权、地位接受请托并收受财物,双方的权钱交易行为已经达成。

20、    斡旋受贿罪与介绍贿赂罪在客观表现上非常相似,犯罪主体都是请托者和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者谋取利益者之间的中介人,都起到介绍、斡旋的作用,都可能从中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都可能为请托者谋取到不正当利益。两者的区分,应从两罪的成立条件谈起。

21、司法实践中,斡旋受贿时有发生,且情形多样。从行为人(斡旋受贿人)的角度来看,可以分为行为人承诺但未实施斡旋行为、行为人承诺并且实施斡旋行为。其中,行为人承诺但未实施斡旋行为又可以分为行为人一二开始就不打算实施斡旋行为、行为人一开始打算实施斡旋行为但后来由于主客观原因未实施斡旋行为。从第三人(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角度来说,可以分为第三人拒绝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第三人对是否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没有明确表态或行动、第三人承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第三人实施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第三人实现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甚至第三人碍于情面表面上承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实际上拒绝。此外,还可能存在“二次斡旋”“多次斡旋”的情形,即行为人找到第三人,第三人找到第四人、第五人等多名后手进行斡旋。

22、而中国古代造钟有特色的,很多钟敲击正面和敲击侧面可以发两个音阶出来,演奏起来方便多了,也省材料啊,但是费脑子啊,这个”一钟二音“的设计和生产得多不容易啊,但是中国很多青铜钟都是这样。这种黑科技换现在的工匠来不一定行。而且这种想法是怎么产生的呢?总之,一音而二喉的技术显示了古代中国高度发达的文明水平。

23、她恍惚希望他的斡旋可以拯救查尔斯,但是那希望是很微弱的。

24、  相对而言,受贿罪的定罪较易判断,斡旋受贿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因在构成要件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实践中往往也会产生交叉、交织,以至于定性困难,直接影响行为人的量刑。厘清二者的区别,发掘辩点,在辩护工作中能够有所借鉴和成效。

25、霍某某原系某中院民事审判庭庭长。1999年至2010年,霍某某在接受某公司的请托后,承诺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商标系列案件谋取诉讼优势,收受或约定收受财物合计6000余万元。但是,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霍某某是否转请托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承诺或实际通过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

26、  综上,在斡旋受贿中,行为人系通过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来影响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权的行使,其利用的是工作关系产生的间接控制力,也就是说行为人的职权可以间接地影响和控制另一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力在一定范围和一定领域内的行使。

27、在外交实践中和国际公约中,从事斡旋的三方,一般都是国家,也可以是组织或个人。其程序有时是争端当事国一方委托第三方,有时是第三方自愿进行斡旋。任何国家都没有委托第三方进行斡旋的权利,而第三方也不负有为他国进行斡旋的义务。

28、《周礼·夏官·大司马》载:“乃退鼓,鸣庸且却,及表乃止。”郑玄注曰:“庸所以止鼓,军退,卒长鸣庸以和众鼓人,为止之也。”

29、ID:wangyingqinglawyer

30、   首先,犯罪主体不同。介绍贿赂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也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斡旋受贿罪的主体只能是依法从事某种公务的人,只有这种人,才能利用自己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去影响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31、斡旋的意思是运转、扭转、周旋、奔走活动。强调需要调解、调停,曲折含蓄,有回味。例如:他们两人矛盾很深,你从中斡旋斡旋。

32、斡旋受贿与普通受贿一样,本质都是权钱交易,侵害的法益都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普通受贿,请托人收买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自身职权范围内的权力;斡旋受贿,请托人收买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身职权或者地位所产生的职务影响力。无论是职权范围内的权力还是职务影响力,都是公权力的一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影响力,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本质就是出卖公权力,属于权钱交易行为。

33、  在利用何种“影响力”、“控制力”确实难以准确区分时,应依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进行选择适用二罪名。

34、《周礼》“天子宫悬,诸侯轩悬,大夫为判悬,士为特悬。”

35、    (斡旋)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请托人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的行为。它的成立条件如下:

36、熙熙然:指一副快乐满足又舒适的样子。和悦欢快的样子。

37、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之一。国家间发生争端时,第三国经当事国请求或主动采取的促使双方通过谈判等形式解决争端的活动。与调停不同,进行斡旋的国家不参加双方之间的谈判。

38、  利用影响力受贿不仅局限于近亲属,离退休人员,还有利用原岗位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影响力后,通过受影响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的行为,这与斡旋受贿有相近之处。

39、最后,从域外立法来说,不少国家刑法并未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转达请托谋利事项。日本《刑法》第194条第4款规定:“公务员接受请托,为了让其他公务员实施职务违反行为或不实施相当行为而进行斡旋或将进行斡旋,作为其报酬,收受、要求、约定贿赂的,处五年以下惩役。”有的日本学者认为:“受请托,是指接受并承诺之。斡旋,是指在请托者和其他公务员之间中介。无论是将来的斡旋行为还是过去的斡旋行为,都是斡旋。”③由此可见,日本《刑法》即使单独设置斡旋受贿罪,也认为斡旋受贿的成立只要求接受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请托而收受、要求、约定贿赂,而不要求现实地实施斡旋行为。捷克《刑法典》第183条规定,“因允诺以自己势力影响公务人员执行自己职务,或者已给予这种影响,而要求或者收受贿赂”的行为构成斡旋受贿。由此可见,该规定认定斡旋受贿的成立是承诺以自己势力影响公务人员执行自己职务。

40、   首先,所谓共同故意,包括三种情况,一是教唆犯与实行犯之间的共同故意,二是实行犯与实行犯之间的共同故意,三是帮助犯与实行犯之间的共同故意。上一案例实际上否认了帮助犯与实行犯之间共同故意的存在。

41、斡与旋是青铜甬钟上的两个位置名称。每个位置都有一个名称,体现了礼乐文化的发达。

42、弹劾,是指由法律或宪法设定的,当享有特别权利(或豁免权)的政府高级官员或者法官等有特定的违法行为(如叛国,腐败或与其职业道德不相符的行为等)时,对其进行刑事追诉的一种程序。 

43、巴蜀庸都是颛顼后代,按照我的理论都是夏的后裔,包括楚国也是夏的后裔。夏文字的突破会不会在彝后裔与夏之本意礼乐文化都非常发达。所以巴国和庸国的音乐,大致相似。所谓阳春白雪,下里巴人。相对于阳春白雪的雅而言巴与庸就是俗吧。

44、这里,还有必要提及不正当利益的认定问题。根据2008年《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在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的,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鉴于受贿罪是行贿罪的对合犯罪,斡旋受贿中的不正当利益可以参照行贿罪中的不正当利益予以认定。也就是说,斡旋受贿中的不正当利益不仅包括目的不正当的非法利益,而且包括手段不正当的非法利益。

45、第二种意见认为:斡旋受贿的实行行为由收钱行为和谋利行为所构成,沈某承诺斡旋并收受财物,此时收钱行为已具备,但谋利行为仍处于着手阶段,尚未完成,故其行为应以斡旋受贿未遂认定。

46、也许相对于多音呈现,铙没听说过有俩音的,只能算平常。

47、犯罪构成要件“具备”与构成要件“齐备”的概念辨析

48、古代汉语都是单音节词汇。一个字就是一个词。比如妻子。现代汉语是媳妇老婆的意思,但是在古代妻子就是媳妇和儿子的意思。那斡旋是什么意思呢?

49、    关于介绍贿赂本来就属于行贿受贿的帮助行为问题,张明楷教授在一篇论文中写道,“对向犯中的介绍行为同样属于共犯行为。从法律规定而言,刑法有的条款明文将介绍或类似介绍的行为规定为共犯行为(还可能是共犯中的实行为)。例如,刑法第240条将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规定为拐卖妇女、儿童行为;换言之,在他人拐骗、贩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行为人明知事实真相而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与拐骗者、贩卖者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再如,根据刑法第205条的规定,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也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易言之,行为人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便与实际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人构成该罪的共犯。从司法实践来看,对向犯中的介绍、居间等行为历来被认定为共犯行为。例如,“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无论是否获利,均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又如,“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这些都表明,通说所列举的介绍贿赂的行为,实际上是行贿的帮助行为或者受贿的帮助行为。——《受贿罪的共犯》,《法学研究》2002年第1期,第43页。

50、《周礼·地官·鼓人》载:“以金庸止鼓。”郑玄注曰:“庸,如铃,无舌,有秉(笔者按:秉通柄),执而鸣之。”

51、再次,从刑事政策来说,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转达请托谋利事项将不利于打击犯罪。倘若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转达请托谋利事项,对于“二次斡旋”“多次斡旋”的情形,那么除了行为人向第三人转达请托谋利事项以外,是否还要求第三人向第四人、第四人向第五人等逐个再转达请托谋利事项呢?如果作出肯定回答,要求转达请托谋利事项到最后实现谋利事项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上,则会导致斡旋受贿的成立具有很大的难度,且防线设置过于靠后;如果作出否定的回答,不要求转达请托谋利事项到最后实现谋利事项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上,而同时又要求行为人向第三人转达请托谋利事项,则会导致逻辑上的不完整。由此可见,这就造成了一个“两难”困境。相反,如果将防线前移,不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转达请托谋利事项,就可以有效打击“二次斡旋”“多次斡旋”的情形。对于行为人承诺并且实施斡旋行为的,如果第三人拒绝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第三人对是否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没有明确表态或行动、第三人碍于情面表面上承诺而实际上拒绝,那么在实际效果上,与行为人没有向第三人转达请托谋利事项不存在任何差别。在上述情况下,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转达请托谋利事项就没有实际意义了。对于行为人承诺并且实施斡旋行为的,如果第三人承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虽然看起来毫无疑问会构成斡旋受贿,但一旦第三人翻供,将很容易导致无法认定构成斡旋受贿。因此,在全面从严治d的背景下,为了更好地打击贿赂犯罪,不宜让构成犯罪的标准过于后延。

52、那怎么就用了斡旋来代表调停呢?可以转动的名词很多啊,脖子、膝盖、脚踝,车轴,户枢(门轴),斡旋有何特别之处呢?

53、小结:源于音乐的词汇,通过借代,引申出来的词汇还有很多。仔细咀嚼总有收获。收获的总是深厚的历史积淀,和典雅的表达方式。什么叫文明古国,什么叫礼仪之邦?就是中国。

54、汉语词汇。拼音:wòxuán词义:转:大钧播群物,斡旋不作难。引申义:调解争端。斡旋在当代国际交往中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之—。由第三方为争端当事国提供有利于他们接触和谈判的便利条件,提出自己的建议或转达各方的意见。

55、摧枯拉朽(cuī kū lā xiǔ):摧折枯朽的草木。形容轻而易举。也比喻摧毁腐朽势力的强大气势。

56、李某,A省省委办公厅某处副处长。2019年初,A省所属B县某房地产商人甲与李某结识后,得知李某职位重要,人脉广,遂送给李某现金50万元,请托李某向B县某副县长打招呼,为甲的房地产公司违规变更土地用途予以照顾,李某收钱后允诺尽快办理。李某了解相关土地政策后,认为此事难以办成,之后其既未出面请托B县某副县长,也未将50万元退还,对甲始终未予答复,直至案发。

57、马前卒:封建社会称武将、官吏出征出行在马前吆喝开路的兵卒差役。现指在前边摇旗呐喊、为人捧场的人物。

58、  行为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可能随着其职务的变化而变化,如行为人系国家工作人员的上级,其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即为隶属关系;如行为人后来调往其他部门,则其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可能构成斡旋关系;如其离职或退休,则与国家工作人员系密切关系,可能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

59、庸,《说文解字》:庸,用也。我觉得这个地方,用不是使用的意思,这个字也不是什么会意字。用是甬钟之甬的通假字。庸也是一种钟。

60、使双方消除纠纷重归和好:只要有~的余地就要替他们。

61、来源:我们都是担当人公号,作者:绍兴市柯桥区纪委区监委案件审理室 陈伟国,审稿顾问:筱白

62、国家工作人员在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时,承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未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转达请托谋利事项,是否成立斡旋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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